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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功能学派:马凌诺夫斯基的原始法研究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未沫

  马凌诺夫斯基对于原始法的研究也隐含了对原始社会中人的本性的探索。他认为在他之前的原始法的研究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种观点认为原始人是未开化的野蛮人,他们没有或者很少有社会规范,因而非常散漫。而另一个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完全融入群体,个人以奴隶般的、愉快的、带着温顺感情的驯服去服从其群体的传统、公众舆论、禁令的要求。因而原始社会存在法律,主要由这些习俗和禁忌组成。原始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排除一切自私自利观念的亲属群体之间超信念的团结、法律和经济上的共产主义、对严厉的部落法律的自愿遵从。他认为导致这种极端观点的错误在于,人们试图在原始社会中,像现代社会一样,发现法律机构,一旦无所获,就断言原始人是自觉自愿服从法律的。而有些人认为原始社会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因为这些社会是财产的共产主义制度,没有私有财产的概念。

  马凌诺夫斯基不认同这些极端观点,认为法律的定义不在于特殊的法令系统,而在于义务结构的特殊结果。他根据人类学的法律定义,从以下几点论述:

  首先,原始社会存在民法,它由一套有约束力的义务体系所组成,这些义务规则控制着部落的大部分生活,如明确的生产工具的所有权,规制亲属、氏族以及部落成员之间的人情关系,处理经济交换,权利的行使和巫术的表演决定服气的地位等等。比如,特罗布里恩岛人的独木舟,看似是大家公有,但其实是个人“义务、权利和利益”的产物。再如母权制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分类和各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继承权,可以说母权制是母系社会的主要民法,原始人的民法观念表现为只要提到违反这些规定就会惶恐不安,这说明母权制的存在及其强制力。

  其次,执行原始法的强制力是相互义务的链条或互惠制度,此外还有一些仪式,通过这些仪式唤醒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这些心理因素。所谓互惠制度,就是一种双方承担义务的制度,一方做出给予行动后,被给予的一方必须给予相应的回馈。因此,一方不正当的欺诈行为也会导致另一方与之断绝关系。互惠制度在马凌诺夫斯基的原始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这种制度是原始法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但他始终对肉体的惩罚这种社会强制力量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厌恶感。霍贝尔在《初民的法律》中就针对他这一点提出了批评,认为他或许是对现代文明中制度化约束的厌倦,并且指出,及时根据马凌诺夫斯基自己的描述,人身的强制惩罚只是原始社会中的一个有意义的法律因素。

  第三,原始人对法律并不是自愿服从的,而是想出各种办法和“诡计”来违反,他们也远不是团结一致或具有“超信念”的团结,他们总是依据个自己的感情、偏爱、欲望、利益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在利益的算计上,他们与现代人并没有什么区别。要了解这些事实真相,只有亲自与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并通过长期、仔细的跟踪观察才能做到。

  

资料来源: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流派:文化研究的历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参考资料:

  [1]宋蜀华,白振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04.

  [2][英]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张云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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