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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西部旗民贸企业难享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莫日根达来 2018年09月20日 阅读量: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西部旗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还很薄弱,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着实质性的结构、政策和资金问题,尤其是难以享受国家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主要体现在:

  ——企业结构不合理,管理不善。以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为例,先后有两家新中国成立初期(1955年)成立的民贸企业——伊宏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和民族地毯厂,分别于2009年、2006年宣布破产。伊宏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原副经理程占平介绍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实行股份制和资金短缺,亏损多,股份制不适合我们地区,且脱产的管理层人员多,达到20多人,副经理就有7人,管理层人员不参加生产,却领高额工资,极大地影响了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旗域民贸企业受经营规模的限制,难以享受民贸贷款优惠利率。鄂托克旗生产少数民族生活用品的大小企业(包括私营)有10余家,但被确定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只有1家,即已倒闭的伊宏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截至目前,鄂托克旗得到民贸贷款优惠利率的企业为零。

  ——人民银行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比例低。人民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比例为2.88%,自1991年10月开始实施到现在,期间未作任何修改,制约了民贸贷款的发展。

  ——发放贷款的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只对贷款利差补贴进行核补,贷款的审批、管理、发放则均由贷款银行具体操作。按规定,优惠利率贷款须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批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到基层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备案后,贷款银行方可按信贷原则确定和发放。而实际情况是,现行贷款审批过程不够严密,贷款的发放变成了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双方的直接行为,而基层人民银行和当地民委均无参与的机会。

  ——承贷金融机构范围限制期待突破。现行政策规定:民族企业取得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必须是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才能获得利差补贴,其他金融机构向民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能享受利差补贴。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向大中城市、大项目和优势产业转移,对民族地区民族企业的信贷支持逐步萎缩,民族企业只能向地方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机构寻求信贷支持,但由于现行政策限制,人民银行不能贴息, 致使部分民族企业无法享受优惠利率政策。

  ——个别民贸企业在争取利率优惠政策上缺乏主动性。调查发现,个别企业认为申请利率优惠手续繁杂,得到的利息补贴金额小,对企业的生产发展作用有限,因而在申请利率优惠补贴方面缺乏主动性。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全面加强和协调落实,推动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的全面发展。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要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民族事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成立包括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为会员单位的民族企业协会,搭建政府银行企业合作和交流的平台。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扩大民贸贷款的利率优惠范围,应不再仅局限于“国有”和“集体”。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市场竞争力、效益好的企业以及生产少数民族特需产品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手工艺品的生产企业,无论什么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利率优惠范围。

  ——扩大承贷金融机构范围,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民族企业,让这些贷款能享受到优惠利率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领域和业务对象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在追逐效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从目前看,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民族中小企业的支持已经远超国有商业银行。

  ——创新贷款模式。探索成立担保基金,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形成“协会+贷款+担保+贴息”的支持模式,解决民族贫困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建议提高人民银行对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比例,随着利率的调整而给予适当调整。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议修改民贸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关内容,明确监管主体,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有针对性地对确定享受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真正发挥这一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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