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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作者:陈彦奇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曾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少数民族自治政府,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例如,1936年10月,红军西征到达回民聚居区——豫海县西部和海原县东部地区(现均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和海原县管辖)时,曾建立过“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这是少数民族建立革命自治政府最早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17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根据这个规定,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划定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乡。同年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地区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在蒙古族人口有百余户的城川建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中国政府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作为民族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52年8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作了全面规定,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推行。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初步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在1954年制定及以后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加以规定。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系统的规定。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进行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建立了四个自治区:1955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成立。成立于2003年10月25日的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是迄今中国最年轻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目前,全国共建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

  

参考资料:

  [1] 民族网:我国的民族政策

  [2]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国的民族事务[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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